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15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第(5)项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幅度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10%时,双方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对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所涉及的市场询价材料能否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才能调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的不能调差。承包人认为,由于材料信息指导价覆盖的材料种类少,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所用材料基本没有材料信息指导价,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非常大,如果不予调差,基本都是亏损的,将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则执行,为应对履约期间的物价波动风险,预算阶段可计列暂列金额考虑。争议所涉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价格上涨导致费用增加的,不适宜在预算编审阶段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可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宜在履约过程中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