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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03)—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适用范围的计价争议
2026-09-14来源:小编
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适用范围的计价争议

某学校工程,2024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执行广东省现行相关定额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造价〔2018〕69号)。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文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的适用范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所执行的现行定额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故应按*建造价〔2018〕69号文及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计取各专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可按规定计取,其他专业工程则不计取。
承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仅考虑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未考虑应急抢险工程的增加系数;合同约定按*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并明确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因此,除市政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也应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三、省标定站观点
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建造价〔2018〕69号文,虽然该文规定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主要对应的是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为基础的计价成果,其中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对应合同约定采用的2018计价依据,但该文已执行多年,发包人知道且应该知道该文规定的系数适用范围,仍在合同中约定按该文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可见发包人是同意使用该系数作为调整2018计价依据计价结果的,并与承包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合同条款,故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可按该文规定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