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中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7m长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深层水泥搅拌桩”实桩与空桩清单项目。本工程虽然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73.1条分别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约定比例或金额时,以及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均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水泥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已明确约定“本工程桩长(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中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的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和送桩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搅拌桩空桩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 71.1(1)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可调情形,故相应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是对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对桩工程而言,实质是按打桩记录结算的约定。因此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2)关于工程量偏差的约定,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应调整合同价款。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显示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1)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工程量偏差不予调整的约定,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已合理预见该条款影响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故沉井底板下地基土双轴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结算不予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