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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01)—变更计价依据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2026-09-04来源:小编
变更计价依据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3栋安置房及部分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发生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工程采用2018计价依据时预算包干费费率的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费率应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
承包人认为,补充合同(三)约定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三、省标定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及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费率为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取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