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未单独约定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的基准日,但约定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合同基准日为2017年10月11日。工程招标时以施工图预算金额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工程所在地2017年第2期(二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格基准日的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应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即以2017年10月(四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即以2017年第2期(二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作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合同基准日,且对价格基准日无专门约定,则根据交易习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的价格基准日为合同基准日,即以2017年10月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基于合同基准日考虑物价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