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行业资讯>
争议案例分享(595)—钢结构吊装费的计价争议
2026-08-26来源:小编
钢结构吊装费的计价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E栋为10层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业厂房,主体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构成。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时能否调整机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因此,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三、省标定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时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的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可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