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厂区易地改造工程,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本项目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开展检测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经查阅来函资料,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但未有“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或相关凭据,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