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行业资讯>
争议案例分享(583)—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计价争议
2026-08-10来源:小编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计价争议

某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2025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条款7.2.1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因燃料、电费⋯⋯材料价差等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交通管制、夜间施工⋯⋯临时赶工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调整”;合同条款7.3.1约定“本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包干,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项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中栏杆的高度均为离地0.8米,合同清单“铸铁栏杆”项目特征描述为离地高度0.95米。现发承包双方对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约定了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包干,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漏列的0.8米高栏杆的清单不予以增加。另外,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即表示本工程的结算原则为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因此,实际没有实施的0.95米高栏杆的工程量应予扣减。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款7.2.1条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调整,合同条款7.3.1条约定,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栏杆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三、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模式为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约定范围内不调整,因此结合相关合同条款,清单漏项不调整合同价格。同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铸铁栏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数量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引起的价款变化视为已在合同总价内考虑,因此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工程变更)外,招标清单工程量及其报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