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工程窝工费用能否计算的争议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G2-G1顶管段(K0+460-K0+262)经过厂区,在K0+423-K0+404段遇到厂区旧地磅管桩基础、K0+309-K0+265段遇到大量块石及木桩等地质异常情况,因而发生清除障碍工作,双方就清除障碍期间的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条补充条款中其他重要事项的第(13)项“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以及第(15)项“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合同下浮率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E、因政策性原因或工程款拨付等原因,由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不支付工地看护费用及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须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G、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等条款,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内容中,挖除管桩阻碍费用、工期顺延应给予支持,但窝工、停工的损失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本顶管段因G1、G2顶管井的位置变更而出现地下障碍物,且地质资料没有载明存在障碍物,鉴于上述原因,出现地下障碍物后导致顶管停工待顶期间的人员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等费用不属于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故上述两处清除障碍期间产生的停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应予计取。
三、省标定站观点
因顶管遇障碍物需清障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是否属于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本工程所在地地质普遍存在大量孤石的情况,且由于本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格及合同风险等,但并无相关资料显示邀请招标期间采用何种方式明示或明确风险范围和分担方式,无法厘清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包含本次争议引发的风险处理方法,故建议双方结合邀请招标与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解决本争议,如属邀请招标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则予以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