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内的材料设备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双方就履约期间能否调整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三、省标定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