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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20)—疫情防控导致费用增加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5-03-06来源:小编

疫情防控导致费用增加由谁承担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均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连续停工、间断停工、工人及机械窝工、施工降效、周转材料及临时设施延期使用等情况,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人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延期使用等费用,属于疫情防控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根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7.3.2条(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停工直接损失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工人窝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费用需发包人补偿80%,人工、机械降效(由于各种防疫措施,测温消毒、核酸、各级领导检查等影响现场施工)需发包人予以补偿,材料设备因疫情影响价格上涨的需调整。

三、省标定站观点

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工程在合同履行阶段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按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具体为:1、属于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2、关于不可抗力停工期间人工工资,本工程合同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之(4)条进行了修改,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但是此条款的改动,在招标阶段发包人是否对此有明确提示或说明,承包人是否知晓,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再判断如何按合同约定执行。3、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并结合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执行。4、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继而产生的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机械、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及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索赔。5、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同时存在人工、机械的降效,双方应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